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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庭审实录

ZDNetnews 更新时间:2010-07-01 11:20:12来源:新浪科技

本文关键词: 奇虎 | 原告 | 被告 | 委托代理人 | 瑞星网站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奇虎’状告‘瑞星’涉嫌不正当竞争”案,感谢您的关注。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本案的案情:奇虎公司旗下具有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产品,日前,奇虎称瑞星和另一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给原告造成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称,原告奇虎公司是专业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和服务企业,两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专门从事计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原告旗下的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产品,是向用户完全免费的电脑安全软件,均合法取得公安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书与销售许可证,也深受广大网民喜爱。2010年2月2日两被告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标题为《瑞星揭露黑幕: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的文章,诬蔑说:“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的是此‘后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改、删除等。” 瑞星公司更恐吓用户说:“奇虎给用户安装的后门程序可以用来读取系统文件、隐私信息。”等。

  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上述宣传完全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是对原告形象的严重诋毁;使广大消费者对原告产品产生怀疑,对该产品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致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80万元,精神损失1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武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洪成宇、人民陪审员张杰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成担任法庭记录。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审判长: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

  审判长:被告一,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王莘,董事长。

  被告二, 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世亮、陈萍,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武彧、代理审判员洪成宇、人民陪审员张杰依法组成合议庭,武彧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张成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一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二委托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在www.360.com、www.rising.com.cn、www.rising.cn、www.rising-global.com,以及在中央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等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万元,精神损失1元;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委托代理人:事实理由,原告是专业计算机安全软件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两被告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瑞星揭露黑幕:奇虎360给用户装“后门”》的文章,诬蔑原告的360安全卫士在安装进用户电脑时,会私下开设“后门”,更为可怕的是此“后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黑客可以利用此后门对系统注册表和用户信息(文件)进行任意操作,例如读取、修改、删除等。”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上述宣传完全是捏造事实,污蔑原告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这些言论给原告的良好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不但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下面请第一被告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答辩。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且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所述行为内容既非答辩人所为或参与,更与答辩人无关。1、答辩人自08年始与本案第二被告完全是两家主要经营业务和范围根本不同的企业。同时将“瑞星”等一系列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第二被告,不再使用“瑞星”商号。另外答辩人不再从事计算机杀毒软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也不再拥有www.rising.com.cn网站的所有权,更没有与第二被告共同拥有或运营该网站。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根本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并未发表过任何文章,或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对被答辩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攻击;3、被答辩人没有客观、有效证据证明答辩人在2010年2月2日还继续拥有上述网站所有权,或与第二被告共同运营该网站,或制作了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第二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答辩。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被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理由如下: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1、原告宣称旗下的360品牌和360安全卫士产品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内容缺乏事实证据。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就360安全卫士全部软件产品均合法取得过公安部核发的检测合格证书与销售许可证,3、本案直接涉及的“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09版安全软件并非由原告提供下载,而是由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负责运营的www.360.cn网站提供下载,故原告业不是上述版本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安装者。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答辩人在本案直接涉及的网站文章中使用“奇虎360”说法,正是为了区分企业和产品,针对奇虎品牌的上述版本360安全卫士软件给予“安全隐患”揭露,没有具体指向被答辩人。答辩人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捏造、散步虚伪事实”的行为和言论;被答辩人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迄今为止,答辩人和其他公众或界内同行并不了解或知悉被答辩人早已享有了较高的商誉,且该软件系免费下载,无任何客观、实际经济损失。

  审判长:下面双方就争议点进行举证质证,下面由原告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原告的身份证明。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所显示登记注册内容证明原告并不是本案所涉文章所指向的主体。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组证据,第一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组证据,第二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四组证据,ICP证登记信息,证明相关侵权网站分别为两被告所持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自2008年8月始,第二被告是www.rising.com.cn网站唯一合法所有者,该证据已因未年检被吊销而无效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五组证据,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证明原告取得安全工程类一级资质。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六组证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至2009年底,360安全卫士的市场份额已超过72.8%,用户也超过2.1亿。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缺乏事实依据以及客观计算方式的支持,数据真实性无从证实。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七组证据,瑞星网站首页新闻及(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12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网站发表侵权文章。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上述网页均是被告对本案所涉软件产品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客观陈述和分析,不存在任何对原告进行污蔑、诽谤或诋毁商誉等意思表示。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八组证据,百度及谷歌的搜索页面。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百度搜索页面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谷歌搜索页面真实性存在异议。对上述搜索页面的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某段时间该文章得到了关注,但不能证明存在主观恶意。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九组证据,瑞星杀毒软件客户端弹窗提示及(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127号公证书。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没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组证据,被告网站的页面中另一篇文章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摘要部分最后一句“并影响360安全卫士全部版本”,指向了原告产品的全部版本。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2月2日文章发表的时候,360给市场提供的版本就是上述的版本。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一组证据,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证明原告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1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但该版本软件与被告二上述文章中所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软件版本并非同一,不能相互印证。另外,原告所提供的信息安全产品测评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分级评估”,原告所获得的EAL2级,始针对的低风险环境所进行的模拟测试,相对于中风险环境下的EAL3和高风险下的EAL4来说,始最低级别的测试,且通过该测试仅仅标明送检的软件能够在低风险环境中应用,仅此而已,与本案所涉安全问题无关。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六,公证书。证明上述文章的存在。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内容不承认。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七,公证书。证明证据九的客观存在。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内容不成立。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八组证据,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证明原告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1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但该版本软件与被告二上述文章中所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软件版本并非同一,一个是1010,一个是1009,不能相互印证。另外,原告所提供的信息安全产品测评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分级评估”,原告所获得的EAL2级,始针对的低风险环境所进行的模拟测试,相对于中风险环境下的EAL3和高风险下的EAL4来说,始最低级别的测试,且通过该测试仅仅标明送检的软件能够在低风险环境中应用,仅此而已,与本案所涉安全问题无关。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十九组证据,第二十组证据,还是网页版证据。瑞星网上的文章“奇虎360冒用国家机关名义掩盖后门真相”等文章。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明上没有“国家质检总局”的字样,文章也都是别人转载的。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一组证据,中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204352号),证明360安全卫士软件V1.4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能以证书颁发的日期作为起点。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权利取得方式是受让,没有看到其他文件,只能从证书日期看。证明显示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才获得该版本的著作权,且还是受让取得。该证书无法成为其所称的“360安全卫士软件”V6.1.5.1009的著作权人的客观证明。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二组证据,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证明域名360.cn权属归原告所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内容有有异议。该证书不能证明原告对www.360.cn网站的所有和经营权利。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组证据:360安全卫士弹窗截屏,《为澄清声明投放广告资源价值鉴证报告》,证明为澄清声明,消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原告已投入和拟投入的广告资源价值鉴证报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六组证据,360安全卫士4.4.0.1005的检验报告和销售许可证,证明原告产品是经检验合格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检验报告所涉及提供供检验的版本与本案诉争所涉及之版本无任何关系。 检测结果与本案证明的目的无关。被检测单位不是原告。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七组证据,360安全卫士V6.1.5.1009的检验报告和销售许可证。证明即使1009版本,也是检验合格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以前没有提交过该证据,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所说1009版本,不一定是本案所指1009版本,用现在检验报告证明过去的事实,我不认可。检验报告上版本的信息与我们所诉的版本不一致,不是同一个产品。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八组证据,原告及原告产品获奖证明,证明原告及原告产品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奇虎360杀毒,我认为与本案无关。计算机报,也仅指360杀毒,与本案无关。其他也都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九组证据,商标授权许可协议。证明原告享有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同时证明该商标与原告字号共同构成了原告的整体形象。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内容均不认可。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奇虎、奇虎360、安全卫士”商标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而非属于原告。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组证据,公证费发票和鉴定报告发票,证明为此案我方公证和鉴证所需费用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一组证据,公证书。证明有侵权言论的对话框弹出。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组证据,(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9号、2128号公证书、(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81、5882号公证书,百度及谷歌搜索信息公证,证明卸载过程及侵权持续时间。

  被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五组证据,《为澄清声明投放广告资源价值鉴证报告》,证明为澄清声明,消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原告已投入和拟投入的广告资源价值鉴证报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投入时间、资源无法查证。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六组证据,公证书,证明侵权传播范围广。

  被告委托代理人:质证意见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组证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七、三十八组证据,公证书。

  被告委托代理人:同前一份证据。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九组证据,360安全卫士V6.1.5.1009版本著作权证书和检验报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软件检验报告证明,登记的软件版本并非本案诉争所涉及软件版本,明显属于非同一物。

  审判长: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四十组证据,公证书(新提交证据)。证明360安全卫士产品今年2月份经过国际评测。

  被告委托代理人:内容不认可。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方出示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一组证据,企业变更登记材料以及从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上查询的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企业信息,证明我方从08年6月始其名称由“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艺进娱辉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与被告二经营业务和范围不相同。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一是否参与网站经营事实。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组证据:被告一和被告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以及可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查询到的瑞星公司享有所有权的相关商标的信息,证明我公司自2008年始已将其原有名下的各项商标转让给了第二被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组证据,第二被告经营网站的批复文件及“京ICP备”和“京ICP证”号码,证明第二被告才是www.rising.com.cn网站的所有权人和运营商。

  原告委托代理人:变更在今年2月5日,被告发表侵权文章时间是2月2日。2月5日之后,才由第二被告经营。

  被告委托代理人:补充ICP备案信息。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共同经营的。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四组证据,第二被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第二被告才是瑞星杀毒软件2010版的版权所有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无关。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证据了。

  审判长:被告二出示证据。

  被告二:第一组证据,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搜索的所有包含“奇虎、360和安全卫士”等字样的商标注册信息,证明“奇虎、360和安全卫士”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和所有权人并非被答辩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9说明了原告享有商标权。商标权归属不是本案关联的问题。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二组证据,在国家版权局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中公开查询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的软件信息以及名称为“360安全卫士”的软件著作权人信息,证明原告并非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已通过一系列证据证明了原告享有著作权。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三组证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和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网站中2008、2009两个年度的防病毒产品检验结果,证明除“360杀毒”外,被答辩人没有其他安全软件产品送检,特别是本案直接涉及的“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09”版软件。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原告证据27证明了该版本软件已经检测合格。并且并不是所有检测合格产品都在表上体现。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四组证据,www.360.cn,网站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原告并非提供“360安全卫士软件”免费下载、安装服务的www.360.cn网站的所有权人和运营商。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五组证据,“奇虎、360和安全卫士”等商标所有权人及www.360.cn网站所有权人和运营商的企业信息,“360安全卫士软件”著作权人的企业信息,证明原告与“奇智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不同的、独立存续的、并无任何隶属关系的三家企业。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证明内容。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六组证据,“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09版”安全软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事实所进行的演示视频公证,证明版本号为“360安全卫士客户V6.1.5.1009”安全软件确实存在“为黑客可以利用,窃取用户信息和删改用户资料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其危害后果真实、客观存在。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需要当庭演示。公证书当中被告使用了几款软件,希望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在公证书制作时,这些软件处在什么状态,否则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使用的测试软件是被告自己编写的,缺乏客观公正性,技术上缺乏中立性和权威性,所以结果不具有技术判断的真实性,不能作为依据。公正过程只能看到屏幕现象,不能说明技术问题。综上,公证书不能证明操作步骤和结果之间存在联系。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补充证据一,屏幕截图、安装许可协议。证明产品著作权并非原告所有。

  审判长:原告能否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以庭后书面为准。真实性不能确认。

  被告二:补充证据二,公示视频截图,证明证书所登记软件产品并非诉争软件产品。

  原告:书面提交。

  被告二:补充证据,经过公证的ICP备案信息。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二: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明奇虎360公司与原告非同一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以上答辩意见。

  被告二:没有其他证据了。

  审判长:下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原告所述被告撰写的文章是否只在瑞星网站上刊载?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在瑞星网上。同时软件的安装卸载都会有弹窗出现,进一步扩大了传播范围。

  审判长:被告二解释“后门”的含义

  被告二:同答辩状。

  审判长:原告怎么理解“漏洞”二字?

  原告委托代理人:“漏洞”是指防护能力弱,“后门”是故意、恶意开启的窗口,在两台计算机之间。

  建立隐形通道。我们认为只有可以达到远程控制才能说利用了“后门”。

  审判长:被告二,解释一下“漏洞”和“后门”是否同一含义。

  被告二:我无法从技术上解释,也没有权威性定义。广泛讲,缺陷都可以成为漏洞,后门是故意制作的。我们所说的“后门”是一个功能。

  审判长:被告发表文章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权利发表?

  被告二:国家不禁止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价,我们写这个文章就是告诉用户这个软件有安全隐患。

  审判长:360与瑞星软件在安装上是否有冲突?

  被告二:没有。

  审判长:你所述的360软件是针对360的哪个版本?

  被告二:就是文章中所述的最新版本。

  审判长:解释文章标题“给用户装后门”

  被告二:软件有漏洞,就是软件本身带有后门,并不是原告主动给用户装后门。

  审判长:你们是否对软件做过测试。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做过测试,没有被告所说的问题。

  审判长:你们什么时候发现有漏洞,什么样的漏洞。

  原告委托代理人:瑞星文章发表之后,我们很重视技术问题,为了使后面的软件更好,我们更新了软件版本,具体时间需要跟公司核实。

  被告二:测试的方法不能查到该软件的漏洞。

  审判长:是否360和瑞星可以相互替代。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存在冲突,对于用户来说可以替代,安装了一个可以不用安装另一个。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做了总结。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传播形式非常恶劣,在网站首页进行传播,安装卸载软件时也会弹出对话框,传播范围广泛,后果是已经有用户对原告进行了负面的评价,原告不得不为了澄清事实,遭受了损失。双方属于竞争企业,被告行为会削弱原告的竞争优势。原告的产品是合格产品,被告如果不能拿出权威鉴定结论,属于对原告的恶意诋毁。被告证据六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产品存在后门,被告公证测试过程,不能证明被告想证明的结论。技术性能测试需要科学态度,我们没有看到被告公证时候软件的版本,不能重现现象,不具有科学结论,被告的证据在技术和法律上不能论证结论。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公证测试演示现象不能证明与结果的关联性,所以不能得出被告提到的结论。

  公证测试过程是用被告自己的电脑,不具有客观公正性,无法模拟真实情况。即使从公证过程看,也没有被告之外的其他人能读取用户信息。即使公证现象是真实的,也不足以证明“后门”存在。测试软件是被告自己编程的,被告引进了木马程序,才导致了存在安全隐患。测试软件本身就是高度危险的软件,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使用该软件攻击360卫士,不能证明360存在安全隐患。

  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证据七,被告认为360绕过了windows安全机制,被告的测试程序也绕过了360的安全机制,逻辑上存在问题,技术上走不通。我们需要技术改进,但不应该把需要改进的地方称为黑幕。上述现象是因为软件开发的时候难免存在技术上的漏洞。“后门”具有明显贬义的性质。被告的侵权言论不仅限于“后门”问题,被告所称的其他问题更没有事实依据。我们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侵权情节是相适应的,我们的损失很难用金钱弥补,希望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一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一:起诉事实与我单位没有法律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对我单位的起诉。

  审判长:被告二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二: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本案适格原告,不具有诉讼资格。原告证据有很多疑点,无法证明原告是软件所有人。我们没有对自己的说法做扩大解释,只是揭示了一个现象。其他不再赘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自从我们去年开始360免费下载软件,导致被告市场占有率下降,被告是基于我们竞争关系才捏造了事实不正当竞争。我们公司对用户隐私的保护也采取了很多措施。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二:我们公证测试中并没有采用木马程序,只是调用了360软件中本身存在的代码。我们只在2月2日到2月5日在网站上发表了8篇文章,其他的都与我们无关。 原告没有资格进行广告,损失没有依据。我们提供的光盘来源是合法的。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愿意。

  被告委托代理人:愿意。

  审判长:原告说一下调解方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庭后提供详细的方案。

  审判长:因双方没有具体的调解方案,本庭不在庭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一: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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