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1月20日审结了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时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放映电影《蝴蝶飞》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1月20日审结了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时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放映电影《蝴蝶飞》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2008年4月原告发现北京时越在其经营的悠视网(www.uusee.com)向公众放映电影《蝴蝶飞》,侵犯了权利人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北京时越表示,原告取得的权利有瑕疵,虽然时越公司网站上确实播放了《蝴蝶飞》,但是已经删除,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时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在线播放方式播放该剧,侵犯了权利人对该剧享有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支付2万元作为因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据了解,《蝴蝶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网尚文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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