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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互联网管理办法企业不得擅自评测其他公司产品

ZDNetnews 更新时间:2011-01-14 15:41:56来源:DONEWS

本文关键词: 互联网信息服务 | 评测 | 公司产品 | 互联网企业 | 互联网行业 |


  1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工信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继前期爆发的3Q大战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作工信部拟通过有约束意义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覆盖。行业普遍认为,这将有效补充互联网市场竞争中的相关法律空白,加速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和谐、繁荣发展。

  该暂行办法中有以下3点值得重点关注:

  1、首次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和第三方评测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中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

  暂行办法中同时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这就意味着,如果暂行办法通过,任何企业将不能擅自指责其他公司产品的运行存在漏洞,如有任何异议必须交由权威第三方负责评测,且评测结果不能由双方中任何一方发布。

  2、暂行办法强调了对合法软件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3、暂行办法中进一步约束了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行为,特别强调不能通过对用户实行"诱骗行为"来实现自身市场目的,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该暂行办法中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

  (三)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办法中其他具体规定详见工信部网站《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13567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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