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科技资讯网7月8日台北报道 台湾民间团体消基会认为,有凭有据,消费者有机会借由诉讼而获胜,让戴尔必须依照先前标示的价格出货。
消基会7日表示,戴尔最终决定不认订单,以发给折价券的方式补偿在系统错误期间,下单购买液晶屏幕和笔记本电脑消费者的作法,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因在于法律认为,消费者网络传送购买的意思表示时,契约就已经成立,因此业者应该依约履行。
另外,由于戴尔片面解约已经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下,使得定型化契约中的保留出货权利的字样也无效。更甚者,即便是标价错误也应对消费者负合理的赔偿责任,更何况第一次的错误已经确定是由于戴尔内部员工的疏失,没道理要消费者来承担。
“消基会呼吁这些消费者提起团体诉讼,也不排除发动台湾消费者抵制戴尔商品的可能性,”消基会董事长谢天仁说。
消基会秘书长吴家诚则补充表示,由于消费者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因此倘若真的向戴尔兴讼,很有胜诉的机会。
消基会认为消费者能够胜出的原因,除了法律的支持以外,另一原因在于有前例可循。消基会表示,在2006年和2008年,戴尔在大陆也发生过类似的乌龙事件,分别将服务器的价格由原价差不多4800人民币,误标为900人民币。以及将原价新台币8999元的显示器以新台币2515元标价,最后还是如标价销售的原因,即在于有人诉讼、确认支付价金及契约成立,因此戴尔不敢以拖待变。
“虽然戴尔在第二次出错的时候,已经改进了解决方案。但是消基会认为仍然不够,”消基会法律委员会委员陈智义说。
在于6日公布将以两万元折价券,补偿在5日凌晨至十点左右,因系统异常而下单购买Latitude E4300笔记本电脑的消费者,并将网络商店购买功能无限期关闭直至改善之后。市场就在观察,被戴尔惹的一肚子火的消费者会作何反应。根据消保官的建议,如果消费者对于戴尔开出的条件不满,可以经由消基会的法律谘询服务,向戴尔寄发存证信函,甚至进一步提起诉讼。
根据消保会提供的资料:7月5日凌晨1时7分至早上10时间,Latitude E4300笔记本电脑被下单4万多台。第一次的标错价,下场是8个小时间涌入2万6千多客户,接到4万3千多笔订单,订购将近14万台平面显示器。
吴家诚表示,有接获不少民众的申诉,但是还没有确切提起法律行动。这也是何以消基会会期望消费者能够团结一致。
法律专家看法不一
虽然消基会言之凿凿,但是也有专家认为,消费者胜诉的机会不高,或者一切但凭法院见解,还很难说得准。
欧亚法律事务所所长吴旭洲以2004年的一起诉讼案件为例:当时被告逢陞科技旗下的UB MALL无息分期馆网站销售Panasonic 37寸等离子电视,与联邦银行合作分期。价格实为194,990元,却误载为19,499元。消费者也就是原告在网站上订购,经被告联邦银行同意回复订单,并载明原告将于七个工作天内收到所订购商品。最后却没有收到商品。原告认定双方之买卖契约已经成立。
“这起案件,最后消费者败诉的原因就在于,诉讼不能仅看形式要件,还要看实质要件,”吴旭洲说。
他表示,法律意思表示,即是形式要件。但是法官会看合理性和公平性。举例而言,消费者理应知道商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却还是下单。那就很难说得过去。
另外,消基会虽然依据法律: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来认为消费者在网路传送购买的意思表示时,契约就已成立。之後取得的订单确认、付款确认电子文件,亦是契约成立的证明,因此戴尔应依约履行。但是吴旭洲有不同见解。
“消费者面对的是机器,不是人,”吴旭洲表示。因此即便消费者收到了确认文件,都是由系统自动发出。而不是真正的当事者。他认为,这不构成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原则。因为绝非厂商原意。
“如果是间很小的厂商,出了类似的问题,还值得怀疑背后的动机,是不是要盗用个资。但是以戴尔这样的国际大厂而言,不太可能会这样做,”吴旭洲说。
从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如果真的和戴尔杠上,结果很难说得准。
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组长邱映曦表示过去类似的民事纠纷,法院会有两极化的判断。厂商固然可以主张要约的意思表示错误,但是法院也不一定能够接受。厂商还是有可能败诉。
但是另一派的观点则是认为,消费者如果可以明显知道价格标示错误,却还下单购买。这违背了诚信原则,也就不值得保障。
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消保会已经有所动作。消保官张英美表示,提交给公平会检举戴尔广告不实的案件,已经立案。这意味着公平会也认为这两起事件有可议的空间。
另外,消基会也请经济部研议订定网络交易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甚至是法律位阶的电子交易法,以规范网络购物买卖两方的权利义务。(旷文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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