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科技资讯网6月25日国际报道 Google与旗下YouTube视频网站,在这场具历史性意义的版权诉讼中,大胜强势的传统媒体集团维亚康姆(Viacom)。
主审此案的美国联邦地院法官Louis Stanton,23日作出简易判决,同意Google的主张。
在这场相当重要的版权官司一役,Google CEO Eric Schmidt还是击败了维亚康姆的Philippe Dauman。
Google在其网站上声明:法庭已决定,YouTube得在版权侵犯之主张中,受到数字千禧著作权法(DMCA)之安全港条款的保护。…此判决是遵循法庭合意,即如YouTube在线服务,当与著作权所有人合作,以协助他们在在线管理权利时,得受(DMCA)保护。
旗下拥有派拉蒙影业和MTV电视网的维亚康姆已表明将上诉。维亚康姆声明:我们相信一审法庭的这个判决基本上是错误的,并与数字千禧著作权法的意义相悖。我们将尽快向联邦第二巡回庭寻求上诉。
虽然此案将在上诉法庭续战,纽约南区联邦地院作出的简易判决结果,仍是Google、在线内容分享者和整体科技业的一大胜利。法界人士视此案为重要标的,其结果将决定线上内容的最大受益者为内容制作出资者,或协助内容在网络传播的网站。
维亚康姆于2007年5月对Google提出10亿美元的诉讼,指控该公司鼓励其使用者侵犯著作权。在YouTube和Google施行过滤系统和其他内容保护措施前,YouTube使用者经常上传未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影片段。
Google主张,DMCA的安全港条款保护该公司和其他网络服务商,免于承担其使用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官显然同意。
维亚康姆指控,侵权内容的数量众多,YouTube宣称不知情是荒谬可笑的。Stanton法官指出,YouTube在权利所有人通知后,立刻删除未授权内容,那就符合受DMCA保护的条件。
判决书写道:若服务商得知特定的侵权行为,该服务商必须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否则,(权利)所有人需负担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侵权行为乃“普遍存在”的一般性认知,不能用来施加服务商监督或寻找侵权行为之责任。
这种说法似乎暗示,YouTube和Google可能不需要实施过滤机制。但硅谷律师Denise Howell表示,Google不太可能取消内容过滤,或让旗下的网站再度充斥未授权视频。他说:“法庭的意思应该是,这不是个完美的赛局,权利所有人必须承担一些监督管理的责任,不能全都推给第三方托管服务。”
在进步与自由基金会(Progress &Freedom Foundation)负责研究数字财产议题的Tom Sydnor表示,他预期Stanton法官的判决被推翻。他说:“那是错误的,并且将被推翻。”他以MGM v. Grokster一案为例,当初地院的判决即被后审的第九巡回庭推翻。Sydnor说:“当时(地院的)判决被美国高等法院无异议推翻。此案也将有同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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