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消息,国美电器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根据该公司于2月25日接获的北京市法院起诉书副本,附属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涉案金额为456万元人民币。
根据起诉书,附属公司涉嫌的单位行贿行为发生在2006至2008年间,该期间黄光裕担任国美电器主席、董事及附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国美认为,即使附属公司被判单位行贿罪,附属公司应被处以罚金,但不会对国美以及附属公司经营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以下为公告全文: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1)条作出。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布本公司之国内全资附属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附属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涉嫌单位行贿罪的起诉书副本(“起诉书”)。
根据该起诉书的陈述,附属公司涉嫌的单位行贿行为发生在2006年至2008年间,该期间黄光裕先生担任本公司主席、董事及附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附属公司作为单位行贿主体之一涉嫌单位行贿罪,所涉金额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456万元的其中一部份。收到该起诉书后,本公司高度重视此事,并已聘请资历深厚的刑辩律师作为附属公司的辩护人。本公司针对附属公司的指控将会积极抗辩。
经咨询该刑辩律师的专业意见后,本公司初步认为,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附属公司被最终判处犯单位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附属公司仅会被处以罚金,所承担的罚金数额不会对本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本集团”)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实质负面影响。本公司将会积极抗辩,务求争取对本公司最有利的判决。
根据该起诉书的陈述,黄光裕先生涉嫌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等,于2008年11月18日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09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09年3月2日被逮捕;于200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截至附属公司收到起诉书之前,本公司及其任何一间附属公司未收到中国任何监管、政府或司法机关发出有关本公司或其任何一间附属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或涉嫌政府调查之任何书面法律文件。
自黄光裕先生被中国有关部门调查以来,黄光裕先生辞去了本公司主席、董事及附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陈晓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的主席。且本公司进行了内部调查,并聘请了外部专业机构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内控制度进行评估。根据本公司的内部调查结果及外部专业机关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审查,本集团内部控制系统并无任何重大方面之不足及本公司管理层没有发现本集团的任何资产和资金被挪用及用于起诉书中所声称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用途。
目前,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团队稳定,业务运营正常。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附属公司涉及诉讼一事不会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任何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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