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T科技资讯网6月12日国际报道 苹果修改规定,对能够在iPhone上运作的广告网络种类设限,已引起美国反垄断当局的关注。
目前还不知美国哪个单位会负责调查此事,可能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也可能是司法部。但因FTC先前已费时数月研究移动广告市场,后来才让Google并购AdMob案通过,所以由FTC负责很合理。
问题出在苹果如今规定,开发者若是在iPhone应用程序中使用广告,与其分享广告分析资料(analytic data)的广告服务提供者不可以是“苹果以外的移动设备、移动操作系统或开发环境的开发者或分销者所拥有的公司,或是其关系企业”。Google旗下的AdMob,显然是最符合上述描述的移动广告服务公司。
乍看下,苹果似乎正在把一个主要竞争对手挡在自家平台以外,尽管同时仍对众多的、小型的广告网络开放。
但那么做违法吗?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苹果是否拥有够大的市场势力,足以强迫其他人依照它定的规矩行事。联邦机构将进一步了解,是否有一个健康的市场让苹果以外的广告网络能够容身?开发者是否能轻易转向那些广告网络,促成苹果自家广告网络与其他的广告网络竞争?
所以,苹果的行动有没有道理引起主管当局的关切?或许有,但这要看你把最新事件当成个案来看,还是把它视为较大行为模式的一部分;也要看你如何定义移动广告市场。在移动广告市场,苹果是后起之秀,而该公司虽然在整体的智能手机市场能见度很高,但并未宰制这块市场。
根据Nielsen最近公布的数据,苹果在美国的智能手机市占率为28%,与苹果iAd在移动广告市场的占有率差不多。苹果CEO乔布斯说,今年7月到12月,通过iAd刊登的移动广告支出将达到6,000万美元,相形之下,JP Morgan的数据显示,2010年移动广告支出总额可望高达2.5亿美元。
这意味苹果在这方面的市占率仍相对较低,仅约24%。
不过,反垄断当局如果采用较狭隘的定义,把这个市场界定成“可用来执行第三方应用程序的触控屏幕智能手机”,那么苹果就拥有较大的市占率。但这样的定义将剔除美国智能手机市场领导者RIM,因为这家黑莓机制造商的智能手机大多不具触控屏幕。
可预见的是,如何定义这块市场,将是这类案件的最大争执点,对追究此案的反垄断当局而言形成一大障碍。
苹果的行动引起AdMob反弹,进而引起反垄断当局关注,但这并不是头一遭。之前也令人关切的商业行为,还包括苹果在数字音乐市场的势力、对于在iOS上允许的开发者工具设限、电子书订价等。
纽约Constantine Cannon事务所合伙人Jeffrey I. Shinder说:“这事关苹果所做的一连串事情,包括他们对Adobe的政策。如果把这些点串连成线,就严重到足以构成值得关注的反垄断问题。”
Shinder指出,拥有垄断事业并不违法,但滥用市场势力阻挠竞争就构成违法条件。
他预期,主管当局可能质疑“苹果在移动广告市场居领先地位,并制定政策以巩固那种领先地位,并运用它来支配移动广告市场”。而苹果的抗辩论点可能是,这是个新兴市场,竞争者众,主管当局没道理介入如此不成熟的市场;苹果也可声称自家产品较优越,是消费者选择苹果的原因。(Erica O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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