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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不能成为房地产商特权

ZDNetnews 更新时间:2009-01-05 12:16:35来源:驱动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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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日召开的“广东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工作会议”上,华南师大领导王国健表示,房价太高已经成为高校引进人才发展的瓶颈,呼吁政府允许高校建集资房。多所高校负责人对此表示认同。

  高校校长们这么一呼吁,倒让我从中看出了一些新名堂,以前更多地注意到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独家垄断供应,没有注意到房地产商垄断性地成为政府土地的“二传手”,从而事实上成为商品房市场的垄断供应商。

  本来,房地产商既非设计商,也非建筑商,充其量是个整合资源的中间商,房地产商能做的事,其他许多市场主体包括高校、个人、非营利组织等都能做,但耐人寻味的是现行土地招拍挂中,除了房地产开发商,其他利益主体几乎不可能拍到土地,有关部门设置了许多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等方面的门槛,使其他利益主体隔着透明的玻璃却不得其门而入,甚至于一些个人集资建房者像赴火飞蛾似的撞得头破血流。

  只要一视同仁地严格遵守政府规划、依法照章纳税、依法招投标,包括高校在内的其他各类机构和个人,完全有权利和房地产商一道,成为土地交易市场名正言顺的利益主体。如果他们能够依法取得土地,依法盖楼,毫无疑问将绕过开发商“赚得不好意思”的暴利行为,大大降低楼房价格。届时,此类楼房的楼价将主要由土地价格、税费、建筑安装成本三大部分组成,房地产商的暴利、广告费、巨额的公关成本都省略了。这三方面一除,间接地也会拉低房地产商供应的市场房价。

  但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可能就不乐意了,房价降低,GDP下降、税收减少不说,灰色收入可能也要少一大块。然而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拿地设置种种非市场的、政策性的高门槛,是否也涉嫌自设行政许可,从而与市场的自由平等原则、与《行政许可法》相悖?

  我不赞成高校等各利益主体一遇到问题就向政府要政策性保障,诸如要求政府倾斜性提供经济适用房或者集资建房政策,对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公平,而且也对自身的权利行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限制(比如业主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上市,上市后70%溢价归政府等等)。如果按市场化招投标依法获得土地,再在符合政府规划基础上建设职工住房,依法缴纳各个环节相应的一切税费,只是绕过了开发商,商品房的本质乃至品质并未丝毫改变。作为社会和时代精神高度的堂堂高校,与其求政府要恩赐,不如依法为自己争权利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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