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信
1赫兹的变频空调技术上是个突破,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很难达到,也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因此所谓“1赫兹功率45W”只可能是实验室里面得出的试验结果。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出现,对消费者来说只不过水中花而已。因此格力公司在使用说明书中也未敢标明。
为了忽悠消费者,格力在广告突出的宣传其1赫兹的优点和省电,但是就是隐瞒了开机后到底有多长时间会出现1赫兹。在广告的忽悠下一台所谓1赫兹的变频空调就高出同类产品近千元。
日前,在武汉根据一消费者的举报,江汉工商分局及时出击,进行调查并当即责令其整改并公开更正。
申诉人:任安良
被申诉人:武汉方欣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请求:
一、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将处理情况(包括是否受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等)书面告知申诉人并依法给予申诉人奖励。
三、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损失40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在其经营场所散发《格力U系列超薄空调薄动心弦》的印刷品广告。在广告中有“专利智能化霜Ⅱ”(见14页)、“突破1赫兹超低频极限”(见16页)、“有效降低整机运行噪音,是室内/外机全面静音。特有静音环境控制技术,突破空调静音极致,宁静舒适!”(见17页);U铂系列产品技术参数表中KFR-26W/(26561)FNBa-2和KFR-32W/(26561)FNBa-2的制冷核定功率(W)标称为“720(100-1300)和935(110-1410)”,并特别注明“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和50W”的标注(见19页,U酷系列产品也有相同宣传),封底22页还有“GREE格力空调器世界名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名牌战略至高荣誉(2006年荣获)、“《2006年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至高奖项”等评比结果。
附:印刷品广告一份
申请人以4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台
申诉人发现,KFR-26W/(26561)FNBa-2和KFR-32W/(26561)FNBa-2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的制冷核定功率(W)标称为“720(100-1300)和935(110-1410)”,并没有“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和50W”的标注(见附件二)。
另据了解,目前并没有任何权威机构举办过世界名牌评比,中国质量协会的《2006年全国质量奖》的评比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
申诉人认为:
一、被申诉人发放的印刷品广告上特别注明“最低运行频率1赫兹,功率45W和50W”的标注,但是根据上述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看,最低功率为100W和110W,两者不相符。该广告内容误导了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制冷时功率最小功率仅为45W,从而对该产品的性能做出错误判断。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申诉人作出处罚。
二、该广告含有明显违法内容。
(一)广告中涉及专利方法的,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极限”、“极致”和“至高”,均为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使用,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极致 jízhì1、最佳的意境、情趣;达到的最高程度。2、最高程度的;最典型的)。
(三)中国质量协会的《2006年全国质量奖》和“世界名牌”的评比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发布含有该评比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等规定。
三、被申诉人对明显违反广告法律、法规的印刷品广告不仅没有拒绝其发布,还主动散发,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
申诉人:任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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